协会章程

阜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阜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其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Fuyang,英文缩写为IAF。本协会是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

第二条  本协会是阜阳市各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保险行业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会员和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阜阳市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阜阳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阜阳银保监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阜阳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588号金悦金融大厦B座六楼。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阜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阜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团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行业自律: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组织会员签订阜阳市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

(二)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利行业发展的建议;加强与监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各方关系:协调协会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协作;协调行业与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促进交流合作:通过协会会员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反映业内动态,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料共享,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五)加强保险宣传:整合资源,开展行业性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经营者法律意识;宣传先进事迹,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开辟对外宣传窗口,加强舆论引导。

(六)开展双拥工作。

(七)开展力所能及的精准扶贫工作。

(八)承办阜阳银保监分局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在阜阳市设立的保险机构,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凡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在阜阳市设立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类业务许可证,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组织。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以书面形式确定会员身份。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会员应增强协作意识,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和参加协会议事活动;

(四)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有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行为上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阜阳银保监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增选和改选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召集主持,当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数量的1/3,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适当增加人数。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当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者三名(含三名)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审议行业自律规则、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四)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拟订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者副会长召集、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可以临时召开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可以采用现代化、非现场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协会工作,公正廉洁,具有较好声望。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可由以下途径提名:1.阜阳银保监分局提名;2.现任会长提名;3.现任两名以上副会长提名,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报阜阳银保监分局核准。协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的,应在1个月内辞去协会职务,由原单位的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是本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长一名。秘书长可以面向社会招聘,也可由以下途径提名:1.阜阳银保监分局提名;2.现任会长提名;3.现任三名以上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阜阳银保监分局核准,方可任职。秘书长任职后应增补为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最高初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经理事会批准,阜阳银保监分局核准,可适当延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乱纪或有损于行业利益等不适于担任秘书长职务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报阜阳银保监分局核准,可予以撤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的工作职责是:

(一)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秘书处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

第四十二条  监事长、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负责人和本会的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监督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三)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五)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监事长认为有必要,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由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会可要求会长、秘书长及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的人员应当参加会议。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开展本专业行业调查,收集和整理行业的各种信息,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自律规章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本专业范围内与行业自律和服务等有关的重大事项,并对违约行为直接进行处理或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三)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活动计划;

(四)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的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促进交流与合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协会经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会费额度的确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创造条件。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除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必要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等非营利性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应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社会组织反洗钱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第一季度编制上年度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阜阳银保监分局备案。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瓜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预算外的大型活动需临时筹集经费时,须征得参加活动的会员单位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协会重大的人、才、物等事项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本市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并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协会应建立和完善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等保障制度。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阜阳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阜阳银保监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6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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